2022年重庆廉租房申请条件

2023-01-26 94 0

2022年重庆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的形式向生活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重庆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政策,欢迎阅读转发!

2022重庆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

申请对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能力支付房租,符合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无房人员,人均住房底板的住房困难家庭面积小于13平方米,大专、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和农民工及无房人员我从外地到主城区工作。但有能力在主城区购房的直系亲属除外。

1.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主城区6个月以上的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

3) 主城区离退休人员;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期限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二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的人均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不得超过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物价指数等因素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保险费,失业我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和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民族英雄模范、表彰困难家庭引进的特殊人才二等功以上退役军人收入不受限制。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未租住公租房或廉租住房,且有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在主城区转移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s是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户籍人口。

房屋建筑面积按公有房屋租赁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套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保障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重庆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属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5.当地政府廉租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回顾

1.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NT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审核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审核户籍、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审核意见将在当天提交。

(三)宣传

一、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在申请人居住地登记的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廉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

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写作,说明原因 依赖。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2.审核公告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经审核的廉租住房保障,区县(自治县)廉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公示申请家庭基本情况15日,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无异议的,公示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区县(自治县)廉租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后的安全条件,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

(四)等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城镇低保户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收入困难家庭,向社会公示。排队方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 文件构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每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人口情况城市 l 的收入和住房变化低收入住房困难。

廉租房住多久由你决定

无论租期多长,廉租房的所有权都不属于承租人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有限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针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住房困难人员、无房新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出租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和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和d 公租房配套设施的规划使用。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在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上有限制、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人员、无房新就业人员、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性质、用途和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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