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介绍

2023-01-13 78 0

申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介绍

申请天津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简介

申请天津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无本地住房、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收入和财产达不到标准无法购房的农民工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达到就业年限的人准备的申请天津公租房的条件清单。欢迎参考。

申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按照《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3)如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须在当地工作满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人民政府后实施报同级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市住房保障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开发区、园区内集中建设园区用人单位或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代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候补对象a并向公众披露;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

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出租房屋和进出口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向公众宣布。等待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租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租金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地段、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可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租金分配方案公布后,待租对象可以根据租金分配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人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待租对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综合评分、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租金分配方式对象和分配租金的顺序。

综合计分办法、抽签办法和计分方式、抽签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申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需经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相关事项的办理需严格根据公租房实际申请情况办理住房。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将相关材料报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注意事项:

1.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出,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批准后实施由政府。

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指导区住建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规范申请范围和数量。

3.区人民政府筹集的住房资源,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供应情况,引导区人民政府规范受理申请人的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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